買屋時建商一開始就代收了半年的管理費 ,
現在過了半年建商故意不讓我們成立管委會,也強勢的發出繳款通知單 一次要再收 6個月的管理費
建商自己管理 跟住戶收的管理費, 但是收支明細都不公開 ~
很多規定也都建商說了算
EX: 保全及秘書與清潔人員的權責範圍跟聘用人數、公設使用規定、公設收費方式 等
大家都不爽再繳錢給建商亂花
建商的合約 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有著非常明顯的差異。
擺明要刁難住戶成立管委會,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